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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污染环境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4-12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3********,汉族,小学文化,系大连**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1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经营管理位于庄河市**镇**村的“大连**电子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酸洗工艺产生的约50吨废水通过排水管网直接排放到外界,经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鉴定,大连**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液槽内的酸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按照企业合规考察计划进行整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