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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施行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几个时效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顾准  时间:2018-09-06

《民法总则》施行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几个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其设第九章专门规定了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而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规定的重大变化深刻的影响了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与新法律规定冲突的旧的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大量存在,在适用时,也存在如何理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2号),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婚姻法领域,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如下几处:

关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时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关于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关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以上5处诉讼时效的规定,除关于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来源于《婚姻法》外,其他4处诉讼时效的规定皆来源于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以上5处诉讼时效与《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的冲突,适用问题可作以下分析。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民法总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法律位阶上,应当优先适用位阶高的上位法,即《 民法总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婚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从法律位阶上是一致的。《婚姻法》是特别法,《 民法总则》是一般法。关于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婚姻法》中有规定,因此关于本处是法律另有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

新法优于旧法

《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施行。因此其他4处应当优先适用新法,即《 民法总则》。

《 民法总则》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立法法》第六章 附则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由此不难发现司法解释的基础是法律,司法解释应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在《 民法总则》与司法解释冲突时,应当优先选用《 民法总则》的规定。

综上,关于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仍应适用原来的一年时效规定。而关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时效、关于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关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应当与时俱进,适用《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以上律师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