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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读懂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列之一:管辖法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24

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无管辖法院的明确提示,我的案件向哪个法院提起诉?

    鉴于行政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的特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管辖一章第十八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而现实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并无管辖法院的明确提示,造成许多当事人的困惑,我的案件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019****号

     当事人: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九年**月**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上海十六个区,只有四家基层法院有行政案件管辖权,对应如下

1、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闵行区、黄浦区、崇明区、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静安区、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浦东新区、杨浦区、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保护行政案件虽由其他辖区法院一审,但其开庭地点往往仍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借用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法庭进行审理,以就近便民。